◆百色职业学院副院长 谭 斌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政协进行协商,是沟通党和政府与各党派、各族、各界群众之间联系的中间环节,是在当前社会利益、社会关系、社会观念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协调各种关系的重要平台。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可以把不同党派、不同团体、不同阶层、不同信仰、不同民族、不同所有制等各方面人士的利益表述和政治诉求纳入有序的政治参与,把协商的政治性和多元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如何做到在政协把与各党派、各族、各界群众之间的利益表述和政治诉求最终达到协调、一致、结合,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群众要围绕协同目标协同作用,才能实现政治协商的协调、一致与结合。研究政治协商的协同机制对于进一步促进人民政协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一、政治协商的协同理论依据
协同理论是系统科学的一个新分支,它“研究的是许多子系统(基本上属于同一种类或少数不同的种类)产生宏观规模的结构和行为的联合作用。”它的最基本概念的所谓协同,指的是构成系统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和同步作用。协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系统整体的同一性、结构的稳定性、进化的有序性和功能的最优化。为此,就必须选择和确定最优目标,促使系统中的各个要素都朝着共同的目标互相联合,协同而有序地“把多种力量汇集成一个总的力量”。系统内部的要素间、系统与要素间、系统与外部环境间相互协调和合作效应,即协同作用,其结果导致宏观的有序,实现系统整体的最佳功能效益。协同理论具有一般方法论的特征,对分析和指导政治协商有直接的意义。
二、目前政治协商存在不协同的问题
(一)政治协商缺乏制度权威
人民政协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是由《宪法》、中央《意见》和政协章程共同保证的,具有足够的合法性。但在实践中,这种合法性并没有很好的转化为将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制度刚性。在现有的权力结构中,由于性质和职能的定位不一样,导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权力呈现出很大的差异。人民政协的性质只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不属于国家机关。人民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所谓的民主监督没有法律约束力。在这一点上,与人大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虽然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是,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人民政协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发挥作用的制度和形式。
(二)协商利益存在差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形式多样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原有社会阶层发生分化,同时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重新在社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多种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出现,多阶层、多党派、多民族、多宗教情况继续存在,使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趋向一致的同时,又表现出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的若干差异。这种差异性在当这些阶层利益代表成为协商者之后,对协商议题的选择和提出与政党会存在差异性。
(三)政治协商缺乏协商意识
第一,党委政府的协商意识不够强。在实际实践中,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重要原则。甚至有些党政领导对政协的“嫌麻烦”的思想,认为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拿到政协来协商,会延误时间,影响进度。
第二,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群众的协商意识不够强。由于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群众的身份、岗位、关注点不一致,在协商中缺乏提出商议议题、围绕议题进行调研的积极性。在协商过程中,有的认为自己对协商结果的实际影响作用不大,因此,有些参与协商的民主党派人士、各族各界代表不积极主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疏忽对协商意见办理的监督和追踪。
第三,人民政协的协商意识不够强。由于一些政协部门在自身的职能定位上的认识不够,担心被别人误会,不敢建议相关部门将重要问题提交协商,缺乏建议协商的主动性。并且在协商意见反馈阶段的关注不够,导致一些协商意见的办理不尽如人意。
(四)政治协商过程缺乏民主
第一,协商主体地位缺乏平等。在协商中,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地位不平等,导致协商的过程不是通过平等的勾通、说理和辩论来形成共识。而是党委政府领导人说服参与者接受既定方案,政治协商因缺少充分的对话、讨论和交流而失去意义。
第二,协商程序缺乏规范。程序是协商民主制度稳定有效运作的保障。但在实际实践中,在内容上,哪些属于协商范围,哪些不属于协商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主体选择上,哪些事情应该与谁协商也没有统一规定;在形式上,用召开座谈会的通报会来代替协商;在成果上,落实不到位,反馈不及时。
第三,协商过程缺乏民众参与。就目前的情况看,在协商的议题提出、协商准备、反馈意见这几个阶段民众的参与度都很低。首先是议题提出者党委、政府、政协等未能主动深入群众,了解老百姓的心声和愿望。其次,在准备协商阶段,协商人员没有能围绕议题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最后,在协商结果出来后反馈阶段,只是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中进行,很少与民众发生联系。
三、政治协商协同机理的重构与运作
党的十八大在部署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任务时,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向。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政治协商是一种成熟、稳定的协商民主的方式。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在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在法律上明确人民政协作为国家协商机关的定位。
人民政协不直接对国家事务进行决策,只强调参与议事,关心国家大事 。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就必需保证足够的制度权威。如果人民政协的协商结果不具备权威性,不能对党政部门和社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协商就会流于形式,社会和政治各界就不愿意到政协协商。确立人民政协的制度权威,关键是推动人民政协制度的法治建设,从宪法和法律层面建立起人民政协和中国共产党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之间的联系,明确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的性质。一方面要明确人民政协是国家机关,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要明确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机关能够与政治体系中的政党、政府、人大、司法以及各界社会力量进行广泛的协商。这样才能有助于明确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地位,增强政治协商的权威性,切实有效地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二)建立政治协商各方良性互动机制
政治协商中,各方都要遵循民主平等、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高层小范围的谈心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的形式,与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群众开展良性互动。对于协商内容,保障党的执政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会导致党委政府在协商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这往往会让参加协商的其它方不能自由的提出协商议题。这就需要党委积极主动回应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群众的各种建议和意见,建立健全各种信息的反馈制度。只有这样,良性互动机制才能启动。在协商过程中,还要扩大信息源和知情度,利用媒体在协商双方之间建立专门的互动信息窗口。让协商各方在基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在政治协商过程中行使否决权,使协商不只是为支持党委政府的观点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而是让党委政府不断改进决策的科学性。
(三)增强政治协商各方主动协商的意识。
第一,党委和政府要提高协商自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民主协商的重大意义,把政治协商制度教育列入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的课程体系中,使领导干部增强协商意识。同时,积极提出协商议题,有效解决协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和反馈协商意见和结果,为协商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二,各党派、各民族、各界群众要认真学习协商民主理论,增强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推进民主协商制度建设,要用协商民主的理论自觉带动行动上的自觉。
第三,各级政协要充分认识自身的性质与使命,认真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建立和完善与政治协商的有关规定,自觉提升素质,主动深入实际、积极参与协商,不断提高自身协商水平。
(四)推动政治协商各方的民主协商
第一,推动协商主体平等。首先,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群众应增强平等意识。在协商过程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培养中共党员干部的民主协商意识,让他们放下政治优越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成为善于与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协商共事的优秀干部。同时,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成员也无需妄自菲薄,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动开展交流协商。其次,要减小协商主体的不平等。通过安排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大体相同的人士参与同一问题的协商,或者通过对在协商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的人士提供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人为的减少协商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最后,要靠学习来提升协商主体的素质,使协商主体之间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平等差距缩小,协商主体才能更趋向平等。
第二,明晰协商决策范围和内容。纳入协商议程的内容应该包括:提请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的重要文件;党委、政府提出的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决策;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预算和调整预算;城市总体规划;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决策;对外开放和外事方面的重要事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重要人事安排;爱国统一战线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等等。
第三,明确协商的形式和步骤程序。人民政协有明确的流程,基本程序是确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确定协商时间、召集主体通报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之前的准备时限、进行协商准备、确定协商形式、具体进行协商、协商意见办理和反馈等环节。只有通过这样的设计,才能避免协商民主活动中的存在的随意性的问题。
第四,增强协商中的民众参与度。首先,在协商议题提出的过程中,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和群众的联系来提高议题质量。如通过召开听证会、民意测验等方式了解老百姓对议题和看法和认识。其次,在协商准备阶段,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代表应该结合协商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通过深入实际、走向基层、贴近群众,了解老百姓的生活现状,掌握群众的真实想法,发挥自身的利益代表功能。最后,协商结束后,根据相关程序,协商意见要交与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应将协商意见的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参与,才能增强协商的实效。